黎明前的黑暗:透视新条例出台前的野蛮拆迁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唐福珍家的三层楼房进行暴力拆迁,导致唐福珍在楼顶天台自焚抗拒,16天后救治无效死亡。12月14日北京海淀居民席新柱不满强拆,往自己身上浇上了汽油欲自焚,在强拆人员的鼓动下,席新柱将身上点燃,被送进医院至今生命垂危。

这一南一北两起自焚事件都发生在中国《拆迁条例》即将废止的时刻,但感受到黎明前的黑暗恐惧的人,远非唐福珍和席新柱二人,据国内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东宁县09年提出三年内拆除县城内剩余60万平方米平房的目标,小小的县城里近半人口受牵连,持续不断的强拆正在导致拆迁户被打甚至自焚等悲剧,但县长任侃还告诫“钉子户”说:不要以东宁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

小民自焚的火焰没有触动人民公仆,却灼伤了学者的良心。12月7日,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5名学者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撤销《拆迁条例》。据国内媒体报道,目前国务院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并已启动前期的立法调研。


《拆迁条例》违宪,将废止

5名学者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 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相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新京报》12月12日发表的《我们为什么建议审查拆迁条例》一文,北大上书学者认为,《拆迁条例》助长了地方领导过分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违反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宪法。

《拆迁条例》如何违宪,5学者从诸多情况中信手拈来三项,加以说明:
(一)根据《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但《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的具体规定却将补偿与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分开了,将补偿作为了拆迁程序的一部分,把本应在征收阶段解决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拆迁条例》第三章),从而明显与《宪法》、《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要求的“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规定相抵触。

(二)根据《宪法》第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国家,征收、补偿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拆迁条例》却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转移给拆迁人(《拆迁条例》第4、13、22条),将国家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征收、补偿行政法律关系转变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征收是拆迁的前提。但是《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中,却没要求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已被征收的证明材料的条件(《拆迁条例》第7条)。

5学者上书道:“老百姓的痛苦、老百姓的眼泪、老百姓以命相争、相抗,地方官员都看不到,听不见,他们对之无动于衷。野蛮拆迁中不断流淌出的血和泪丝毫不能感动他们,强制拆迁依旧,暴力拆迁依旧。”


《拆迁条例》如何走向黑暗

据中国新闻社报道,参与上书的北大学者王锡锌认为,拆迁的问题有两个核心,一是拆迁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的补偿就要参考市场来定价。要弄清出现各种极端事件的原因,就要知道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有国家才有征收权,这种征收权可通过各级政府实现。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将这种权力下放给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收回的是土地,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至于本该征收后再拆迁的房屋,则交给了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很容易就得到拆迁许可。一旦获得拆迁许可, 就能依法拆迁了。”

这样一来,人民政府抽身而去,拆迁变成居民和开发商之间的事了。王锡锌认为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他说:“这种情况下,加上各种复杂的利益,开发商自然会积极拆迁,产生冲动,出现暴力拆迁等问题,导致拆迁泛滥。地方政府通过下放权力,使拆迁变成一件很便利的事情,自然也愿意维护这样的局面。”

于是,公司代替了政府,他们甚至雇用黑社会漏夜强拆。王锡锌说:“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谈拆迁的时候,已经不存在拆还是不拆的问题,因为开发商已经拿到拆迁许可了,所以是一定要拆的。而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修路、架桥等,拆迁时应该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

不愿意任人宰割的被拆迁户,就成了形形色色的钉子户,并成为中国当今社会新闻的一大亮点。王锡锌说:“钉子户多数是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有人说,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出现了很多拆迁富翁。我看不一定,是否漫天要价是标准不一样。如果按照房屋的建设成本来看,很多被拆迁人的要求的确是漫天要价。问题是,按照当年的建设成本,他现在能买到同样的房子吗?因此,拆迁的补偿标准应该市场化。这个补偿应该由政府在完成房屋征收的时候,同时完成。”


《征收条例》为何难产

实际上,为废止《拆迁条例》,中国已经就《征收条例》酝酿了两年,《征收条例(草案)》在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之后,还将至少经过二读才能通过实施。

据南方都市报12月17日报道,官员和十多位专家已连续就《征收条例》讨论了3天,短期内《征收条例(草案)》不会出台。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说:“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

《征收条例》(草案)能否将拆迁行为带出黑暗,重庆社科院法学所丁新正研究员解读了其亮点:一是拆迁中拟先补偿再拆迁;二是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补偿;三是拟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四是被拆迁人不满意可以起诉。

这一被学者认定具有诸多亮点的草案,为何酝酿了两年,乃是难产。北大教授王锡锌认为阻力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他们基于局部的、短期的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对房屋所有人权利的保护。王锡锌指出,目前的《拆迁条例》更多强调地方政府的管理权, 漠视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容易引发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由于《征收条例》出台后将废止《拆迁条例》,尽管前者还处于难产阶段,不知何时可以正式通过并实施,还是有人担心,地方官员趁新条例出台前进行疯狂拆迁。新华社属下的《现代快报》12月18日发表评论员赵勇的文章说:“拆迁条例的废除已无悬念,已形成草案的《征收条例》虽然目前仍在内部征询意见,但已现出很多亮点:比 如重新界定公共利益、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先补偿后拆迁。《征收条例》对拆迁思维的改变,是颠覆性的,限制权力、保护私产,是它的底色,因此,条例出台后 拆迁成本的增加,也完全可以想象。”

他担心“目前仍未废止的拆迁条例,仍然是一些地方政府手中的尚方宝剑,不断出现在媒体上的强拆事件,让人焦虑——一些地方政府会不会赶在《征收条例》出台之前,用完拆迁条例的最后一丝威力,让很多人成为阳光来临之前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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